将货物分给投资者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
2013-11-21 15:48:02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案例为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某物资联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货物分给投资者的有关税务处理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物资联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钢材等金属材料。税务检查人员在你年度增值税检查中,通过对“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账户的对应关系及有关会计凭证的检查,发现企业因资金不足,对分给投资者的利润156200元,以购进的库存钢材156200元分配。其财务处理为:借记“应付利润”,贷记“库存商品”,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未并入商品销售之中,也未计提销项税额。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156200×(1+10%)=171820(元)。按有关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71820×17%=29209.40(元)并处罚。所以纳税人应做以下财务调整:
借:应付利息 292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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