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公告
2015-08-11 11:23: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导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
- ·贵州2013年度民营经济会...(2)
- ·财务工作你做好了么?(1)
- ·贵州省2014年专业技术资...(1)
-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