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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知识全面解析 看了才不后悔
2016-09-23 16:46:11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   评论:0 点击: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上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七、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申请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申请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办理程序
  1.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条件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
  (3)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4)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办理程序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八、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准予抵扣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税行为所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不含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三)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8)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9)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九、常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个人转让著作权。
  (9)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4)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5)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6)婚姻介绍服务。
  (17)殡葬服务。
  (18)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9)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0)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1)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4)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5)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7)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28)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3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3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3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37)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3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40)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4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4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4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如果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五)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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