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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知识全面解析 看了才不后悔
2016-09-23 16:46:11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   评论:0 点击: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四)进口货物;
  (五)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4.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税率及征收率
  (一)17%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有特殊规定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13%的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农产品
  3.音像制品;
  4.电子出版物;
  5.二甲醚;
  6、牡丹籽油、杏仁油、葡萄籽油、橄榄油、核桃油、花椒油;
  7、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
  8、承印境外图书;
  9、干姜、姜黄。
  (三)11%的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四)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五)6%的税率。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税率为6%。
  (六)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和5%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5.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9、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包括安保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上述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第二条“征税范围”第1点中第(3)项至第(8)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六)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七)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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