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套期会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分析
2016-09-03 13:03:56   来源:中国会计报   评论:0 点击:

随着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风险管理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国际国内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内更多企业开始涉足套期业务,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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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5: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套期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 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将其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四条 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企业只有在对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 在确立套期关系时,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体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样,企业可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并排除在指定的套期工具之外。  (三)企业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八条 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一项由签出期权和购入期权组成的期权(如利率上下限期权),或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其在指定日实质上相当于一项净签出期权的,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但只有在对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净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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