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要根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处理会计业务 - 涉税会计_税务知识_税务答疑 - 贵阳翰飞会计培训学校_贵阳会计培训学校_贵阳会计实操培训

中小企业要根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处理会计业务
2014-05-21 09:54:31   来源:   评论:0 点击: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抵扣应纳税款;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
  4000元限额抵扣应纳税款。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底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过的不再享受,同时享受其他就业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详情请登录江苏省苏州地税局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看

  热点问题

  问: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全部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吗?季度预缴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友情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苏州国家税务局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申报手续。详情请咨询服务热线:12366。

相关热词搜索:税收 中小企业 会计

上一篇:长春汽车区工商联依托“税务之窗”与企业见面
下一篇:会计工作中常用的合理避税方法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