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偷逃所得税税务处理案例
2013-04-06 13:05:21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将购置固定资产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以及税务处理案例解析:
企业以获得的长期借款、长期债劵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置安装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或计提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一、基本情况:
2005年4月,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2004年企业所得税进行决算时,发现该企业2004年“财务费用”支出较2003年和2002年有较大增长,增长比例达30%。因此决定对财务费用明细账进行审查,发现财务费用增长迅速的主要原因在于利息支出过大。
税务人员调阅了“长期负债”、“短期负债”账簿,对每笔利息支出的对应关系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曾从银行获得一笔200万元的贷款,用于新生产线的引进与安装。该企业2003年将此项贷款利息22万元计入了在建工程,而2004年却将贷款利息22万元计入了财务费用。
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获得的长期借款、长期债劵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置安装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或计提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资产交付使用后,借款尚未到期,所应支付的利息或计提的利息支出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因此该企业在设备安装期间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设备安装、购建后,直至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支出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计入在建工作的利息支出,只能在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通过折旧摊销,而不能一次性列为财务费用。
该企业在明知应作何账务处理的情况下,故意将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是明细的偷税行为。除了补交7.26万元的所得税税款以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还处以偷税额两倍的罚款。
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 2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0000
借:所得税 72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2600
借: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1452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2600
贷:银行存款 21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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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调阅了“长期负债”、“短期负债”账簿,对每笔利息支出的对应关系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曾从银行获得一笔200万元的贷款,用于新生产线的引进与安装。该企业2003年将此项贷款利息22万元计入了在建工程,而2004年却将贷款利息22万元计入了财务费用。
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获得的长期借款、长期债劵等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置安装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或计提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资产交付使用后,借款尚未到期,所应支付的利息或计提的利息支出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因此该企业在设备安装期间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设备安装、购建后,直至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支出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计入在建工作的利息支出,只能在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通过折旧摊销,而不能一次性列为财务费用。
该企业在明知应作何账务处理的情况下,故意将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是明细的偷税行为。除了补交7.26万元的所得税税款以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还处以偷税额两倍的罚款。
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 2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0000
借:所得税 72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2600
借: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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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银行存款 21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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