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预收账款”截留利润,偷逃所得税案例
2013-10-30 18:40:30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税务稽查局在对该市一家机械设备厂进行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厂利用“预收账款”截留利润,偷逃所得税案例解析。
利用“预收账款”截留利润,偷逃所得税
一:基本情况
2006年3月,某市税务稽查局在对该市一家机械设备厂进行2005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厂有大量预收设备款的业务。
经核查有关销售合同,稽查人员发现多数合同已经实现,又经对购货方询问,合同单位已经收到发出的货物,但是机械厂却未结转收入。另外,经审核,“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单位成本高于‘产成品’账户中的单位成本。由此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该厂以结转‘预收账款’中的销售成本。后经对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发现该企业利润“预收账款”进行利润截留的事实。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企业截留利润往往以“预收账款”为调节器。按照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法的有关规定,预收账款要在货物发出后,才形成企业销售收入,因此,当企业有一定数量的预售货物业务时,就可以使企业保持微利,甚至亏损,达到偷逃所得税的目的。
具体操作方法为:企业首先确定当月的利润额(微利),然后将当月成本、费用发生额与所开发票销售额想比较,如果费用
成本过小使得利润额大于预定利润,则将差额以“预收
账款”中发出成品的耗用材料成本摊入当月销售成本抵消:反之则按实际上入账。
所以机械设备厂2005年度“预收账款”中的936000元,其制造成本已提前结转,销售已经实现,该数额实为其多年来截留
利润的累计额。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多列成本、销售收入挂
外来账等方式隐匿销售利润。因此我们在日常的稽查工作中,应对长期亏损或长期微利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查。
该企业挂账的销售收入为936000元,应补缴增值税136000元(即936000/1.17*0.17),调增利润800000元(即936000-136000),补交企业利润所得税款264000元(即800000*0.33),并处以
偷税额2倍的罚款。
财务调整:
借:预收账款 93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36000
借:所得税 26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36000
贷:银行存款 136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0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528000
贷:银行存款 7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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