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形式的偷税案例分析
2013-12-09 16:54:09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一、基本情况:
某工业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国税稽查局2006年5月份对该企业2005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5年4月份40#凭证账务处理异常,账务处理为:
借:产成品---铜酞菁 99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
贷:应收账款---某苯酐 81900
原材料---亚铜 29100
稽查人员认真查对凭证附件,查问企业财会人员,弄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时期是这样的:该企业2005年4月初购进某苯酐厂苯酐70000元(即70000÷1.17),再用苯酐70000元及原材料亚铜矿29100元与某溶剂厂串换铜酞菁99100元。企业方解释说,这笔串换产品业务双方互不开票,双方记账比较容易,也不影响税收。稽查人员当即指出:互换产品属以物易物,是隐报销售逃税行为,应予以补税。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以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十三关于纳税人不列,少列收入的规定,该化工企业已购成偷税。但由于企业经营困难,在稽查中能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并能积极配合,经审理决定:责令企业限期补缴所偷增值税(70000+291000)×17%=16847(元),并对该企业偷税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16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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