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产品兑换物资,不记销售收入偷税
2013-12-08 16:27:04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以物易物的交易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产品的价格作销售处理,并计算本期销项税额。
一、基本情况:
某厂系中型国有企业,是生产水泥的专业厂,属一般纳税人,年生产能力78000吨。税务稽查人员在进厂时,发现该厂正在施工建一栋楼房,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建工程”科目下有从某物资公司购进的钢材一批,金额为150000元,时间是2005年7月,凭证号是65#。然而在检查“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时,均为发现有这笔交易记录,稽查人员进一步查看7月份65#凭证,发现企业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钢材 150000
贷:产成品--水泥 150000
接着检查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共有三张,一张是该厂开出的销售普通发票,另一张是该厂基建仓库验收钢材的验收单,金额为195000元,很明显,该厂用本厂生产的水泥和物资公司换取了钢材,并且未计入销售收入,后来通过去物资公司调查了解,证明了这一事实。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西侧》第三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以物易物的交易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产品的价格作销售处理,并计算本期销项税额,为此应将按成本价100元/吨入账的水泥按市场价130元/吨计算销售额为195000元,销项税额33150元。所以应作财务调整为: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钢材 78150
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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