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设存款账户偷逃所得税税务处理案例
2013-04-25 13:13:24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虚设存款账户,重复列支利息,偷逃所得税税务处理案例:
案例 十五
虚设存款账户,重复列支利息,偷逃所得税
一 、基本情况
某信用社自组建以来,经济效益甚佳,各项经济指标均列该市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首。2005年市稽查分局接到举报,反映该信用社存在高息贷款、虚列存款账户的事实,于是决定对其进行突击检查。稽查人员在查对信用社“利息支出”明细账时发现有上千个账户,数万张账页。稽查人员决定到曾在信用社贷款的企业中进行调查。经核查贷款企业每月的“货款计息单”及“财务费用”均未发现问题。但某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反映,该信用社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先扣下本金的5%,作为贷款企业的“贷款保证金”,余额转入企业的活期账户,信用社每月计算应收利息时,仍按贷款本金金额计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稽查人员根据这一线索,逐笔检查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发现信用社虚设的“**公司”账户实为“保证金”账户,混在上千个企业的“活期贷款”账户中。信用社还将这些多收的“保证金”与其他正常开户企业的活期存款一同按期计算利息,财务处理为:
借 :利息支出
贷 :活期存款——**公司存款
经查几年来信用社共虚提利息240万元。该信用社为多计利息又将每月计提的“保证金”利息和部分“保证金”分别以个人假名转入“定期储蓄存单”,按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共虚计利息支出70万元,该信用社再将此利息存入“活期存款”账户,虚计利息支出3万元。
二 、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在对金融企业进行稽查时,对存放款业务,要检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是否按规定计算了利息收入;各类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应计算的利息支出是否正确;事业单位的经费存款,属于财政拨款或实行差额补助的,不应计算应付利息,检查这类款项是否被计算了利息支出,从而减少了当期利润;检查各类贷款是否按规定收了利息,是否正确记入“利息收入”科目;委托贷款虽然不计利息,但是要按合同规定收取手续费,检查委托贷款的合同与计入收入的手续费是否相符;检查是否每期手续费收入均已入账;检查抵押贷款收不回来时,拍卖抵押品所得超过本金部分,是否作为利息收入入账,若拍卖所得低于本金,差额部分和应收利息是否按规定冲减了“贷款呆账准备金”;检查支付的存款和储蓄利息是否正确,检查定期结息时,结息日是否重复计息、增大利息支出;检查商业银行的汇票业务是否按规定计算手续费并列入收入,贴现利息是否正确计算并列入收入。
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开户的便利可反复利用虚列的储户账户重复计息,加大利息支出,这个问题是十分严重的。案例中的信用社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偷税,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税务机关决定对其近年来虚列的利息支出调整利润,补交所得税,处以20万元的税收罚款,并将此案件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审理。
财务调整 :
借 :活期存款——**公司存款 2400000
定期储蓄存款 700000
应付利息——活期存款 300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30000
借 :所得税 10329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32900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32900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200000
贷 :银行存款 12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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