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偷逃所得税
2013-11-13 12:14:57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案例为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对某制造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对报废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案例分析为税务处理意见。
一:基本情况:
2012年4月,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对该市一大型机器制造企业2011年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6月报废机器设备一批,价值350万元,通过对“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审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7---12月依旧对这批报废的设备计提折旧,共计24.1万元。另外通过对上述两个账户的审查还发现该企业将经营性租凭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共计5.9万元,财务处理: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及以经营租凭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该企业违反税法规定对报废、经营租凭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增大当期的“制造费用”,降低当期利润,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确定为偷税行为。要求其调增利润,补交所得税款9.9万元【即(24.1+5.9)×33%】,并处以偷税款2倍的罚款。
财务调整
借:累计折旧 3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0
借:所得税 9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1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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