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13-11-19 11:02:34 来源: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基本情况:
某织布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纳税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2012年1-4各月进项税额均大于销项税额。经详细检查后发现,1-4月机器修理修配用配件购入频繁,金额较大,且每购一批配件都取得数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号码都是连续的。购入配件时的财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稽查人员到生产车间实地核查,发现生产设备大多为新近购置,但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时发现少计了8台设备。再查企业购进配件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购进配件种类繁多,其类型与单台设备结构基本一致。原来该厂与2012年初购入8台新设备,要求供货方按分解后机器部件19次开具专用发票,共计抵扣进项税额211882.48元。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包装费。因此,纸套包装和塑料盖销售157000元应属计算销项税额的范围。
企业应补记销项税额
157000×17%=26690(元)
应做财务调整为:
借:应收账款 26690
纳税申报网上抄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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