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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讲解精华
2013-01-28 12:46:41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


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
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营业代理人;
(六)其他机构、场所。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所称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八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三)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五)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七)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确实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收入、支出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费用换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税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三条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的价值。
第十五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判断情况的,按照本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
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以取得的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折旧扣除。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
第三十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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