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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讲解精华
2013-01-28 12:46:41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

第三十一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及其他损失。
前款所称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四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三十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前款所称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扣除。对特殊类型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提取的年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后或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企业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税法和本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第四十三条 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金融企业的储蓄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外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期末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资产成本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含)内的,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十条 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第五十一条 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第五十二条 金融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准予扣除。
本年末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先冲减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呆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准予直接扣除。
金融企业收回已扣除的呆账损失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十四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第五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按下列办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
(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五十六条 企业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五十七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 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等内部业务往来的,发生的费用均不计收入和扣除。
第五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十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六十一条 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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