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讲解精华
2013-01-28 12:46:41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
第六十二条 企业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五条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矿区权益和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后,在不少于2年的期限内分期计提折耗。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费用支出和在采油气井上建筑和安装的不可移作他用的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以油气井、矿区或油气田为单位,按以下方法和年限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一)以油气井、矿区或油气田为单位,按照直线法综合计提折耗,折耗年限不少于6年;
(二)以油气井、矿区或油气田为单位,按可采储量和产量法综合计提折耗。
采取上述方法计提折耗的,可以不留残值,从油气井或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耗。
第六十六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一)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本条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线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十八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九条 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除税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第七十三条 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一)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三)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
(四)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
第七十四条 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
第七十五条 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投资资产按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
(二)以购买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资产,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在转让、处置时,投资的成本可从转让该资产的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七十七条 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一)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础。
(二)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按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八条 企业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第七十九条 税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所称净值,是指企业按上述规定确定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扣除按税法规定计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折耗、呆账准备后的余额。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财产取得或持有时的支出以及税前扣除情况有效凭证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估定其财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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