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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讲解精华
2013-01-28 12:46:41   来源:翰飞会计培训(www.hanfeikj.com)   评论:0 点击: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一百零四条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公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一百零五条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一百零六条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其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创设者和主要投入人不担任该组织领取工资薪酬的管理职务,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一定的幅度内,不变相分配组织财产;
(八)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第一百零八条 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的种植;
2.中药材的种植;
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4.猪、牛、羊的饲养。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蔬菜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天然森林和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
3.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狩猎和捕捉动物);
4.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和远洋捕捞;
5.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兽医服务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从事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从事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取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之间发生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中国境内银行和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向中国境内银行提供贷款或购买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投资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第一百一十三条 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行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国家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重,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为3%,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为4%,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6%。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定发展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前款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是指国内尚未形成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产品和工艺。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是指经认定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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